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县(市、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征收计划、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依照
《条例》第
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别出具相关意见(含征收房屋范围红线图)。
第五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