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认真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对拟举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开展自查自纠和登记审核,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撤销,确保活动数量大幅减少、举办活动逐步规范、基层负担明显减轻。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举办活动、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滥用财政资金、向企业和群众摊派费用等行为。
(八)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征地拆迁。坚决纠正超范围、超规模征地,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截留、挪用、克扣补偿资金等问题,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坚决纠正违规拆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和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查处先拆迁后补偿、违背群众意愿牺牲群众利益的大拆大建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九)坚决防范和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不正之风。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运营、退出制度建设,加强督促检查,坚决防范和纠正保障性住房各个环节的不正之风。在建设环节,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专项专用,加强资金监管,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发生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等问题。在配置环节,及时将房源、配置过程、配置结果等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做到配置过程公开透明、配置结果公开公正。在管理环节,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运营、退出的监管,坚决查处擅自改变住房性质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空置的行为。同时,简化管理程序,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继续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救济资金以及其他涉及民生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继续开展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严格规范报刊征订发行行为,严格执行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从严查处摊派发行报刊问题。对行业协会(学会)及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进行规范。继续巩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成果,纠正各种违规举办活动的行为,防止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