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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创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专业标准

  除达到《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规定的示范产业集聚区综合标准外,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还应达到10项专业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0%;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5%;集中供热率不低于60%;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执行率达到100%;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防范体系;公众对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不低于90%。

  五、创建程序

  各产业集聚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在省环保厅和当地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程序如下:

  (一)推荐培育。各省辖市环保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向省环保厅上报有关材料。省环保厅对上报材料审查后,按1:2的比例确定20个产业集聚区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培育对象。

  (二)方案审查。培育对象制定创建实施方案,上报省环保厅,经审查批准后由培育对象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培育对象按照实施方案落实有关措施,省、省辖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组织现场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核查验收。培育对象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向省环保厅上报创建工作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省环保厅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五)通告公示。对通过核查验收的培育对象,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和所在省辖市或县(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六)审议授牌。公示期满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培育对象,由省环保厅提名,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省环保厅命名,颁发“河南省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奖牌。

  (七)监督考核。省环保厅每两年对授予奖牌的示范产业集聚区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报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同意后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公示。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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