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政策法规处原则上每2年对本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全面评估、清理与汇编;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和政策的调整情况,应当适时对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认为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统计工作,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半年、全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3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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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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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
| 审查内容
| 意见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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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局法定职权范围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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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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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现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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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不宜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事项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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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规范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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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开征求意见并对重大分歧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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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是否合法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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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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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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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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