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审查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建议提交局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或者会签的职能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或者会签文本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后,负责起草的职能部门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并提交局常务会议审议。
局常务会议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负责起草的职能部门作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第十六条 因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特殊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局长或者其授权的其他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七条 送审稿经局常务会议审议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负责起草的职能部门会同政策法规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文件修改后,进入公文办理流程,由负责起草的职能部门送文稿至局相关职能部门和政策法规处会签,局办公室核稿,报局长或者其授权的其他局领导签署,并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编号后发布。
办公室应通过局门户网站、报送省政府公报室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二份)、制定说明提交政策法规处,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政策法规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说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联合发文的,由主办机关负责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备案审查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政策法规处应会同职能部门予以核实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省海洋与渔业局,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