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组织开展定期评估、清理与汇编,承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管理制度拟定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字核稿、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性规定,或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规范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名称,一般称“规定”、“决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完整,可以采用条款形式,也可以采用段落方式。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等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用词简明、准确、规范、统一。专门术语要专门界定其确切含义。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每年编制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政策法规处书面提出本部门的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职能部门提出的制定项目进行汇总、审核,拟定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交局常务会议审定。
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延迟或取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政策法规处审核,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纳入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应由主要职能部门牵头联合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