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法〔2011〕3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第4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其他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原文转发上级或者其他部门文件的;
(二)仅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
(三)涉及人事、财务等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
(四)会议纪要;
(五)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计划、总结、检查、部署的文件;
(六)其他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关职能处室、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提交审议,承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解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