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扩张。支持以“双百”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产业、技术和资源重组整合的“3+1”模式为主要内容,推进煤炭化工、铝工业、钢铁、装备制造、食品等行业的整合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打造全产业链企业。支持“双百”企业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开展资本、技术合作,整合省内外销售网络,加快提升装备和技术水平。重大兼并重组事项要实行一企一策,重组中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和权证变更或转移等事项的,有关部门要高效办理,落实降低企业重组成本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要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推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企业重组导致的资产评估增值、产生收益、权属变更的,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收。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对重组企业增资扩股和发行股票、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给予优先支持。
(六)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16.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有关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双百”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开展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在“双百”企业中树立一批行业先进标杆和典型,支持钢铁、水泥企业推广烧结余热发电、炼焦煤调湿、新型干湿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等技术,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加快高效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落实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制度,支持我省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双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在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大力支持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和支持节能减排的融资政策措施,对国家和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要及时办理所得税的抵免手续。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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