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
1.信贷资金优先向“双百”企业投放。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合理增长,向商业银行总行争取增加贷款规模,增加对“双百”企业的授信额度,优先满足“双百”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流动资金需求。发挥信贷政策对企业转型升级的导向作用,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信贷投放,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的信贷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适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特点的融资产品,与担保、保险及科技中介机构广泛开展合作,为“双百”企业中的先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服务外包、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建立银企信贷沟通协调和资金需求信息发布长效机制,及时宣传国家产业、货币及信贷政策,引导企业了解和关注金融产品创新,推介重点项目。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对接活动,搭建高效的银企对接平台,密切跟踪监测银企合作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确保签约资金落实到位。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和贷款条件,增强企业信用融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与“双百”企业建立长期、稳健的合作关系。3.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加快“双百”企业直接融资步伐,优先将未上市的“双百”企业纳入全省上市企业培育计划,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有关部门在产权确认、土地使用、税收征管、环保核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支持已上市的“双百”企业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双百”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推动“双百”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融资,对符合债券发行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双百”企业加强指导、跟进服务,使其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利用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探索发展产业基金、私募等直接融资手段的途径,提高“双百”企业项目自由资本金水平,帮助信贷资金进入。
4.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公司类“双百”企业充分利用公司股权的财产再生性功能,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以股权对外投资,股权与其他非货币出资额之和最高可达到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支持“双百”企业利用商标无形资产进行资本化运作,对利用商标质权登记进行融资贷款的“双百”企业,积极在商标价值评估、办理程序等方面给予辅导和帮助,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支持“双百”企业利用并购贷款、信托基金、股权融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贴现、买方信贷、联合协作贷款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