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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负责落实。

  (五)餐饮服务环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查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按有效期使用,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重点抽检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卤味食品调料、火锅底料、肉制品、食用油等。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此项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六)畜禽屠宰环节。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保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瘦肉精”检测,保障出厂(场)肉品质量。

  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落实。

  (七)药品生产经营环节。严格准入标准,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等可用作“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监管,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原料来源、生产使用情况及库存原料管理情况,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我省原有蛋白同化制剂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定点经营资格。严查经营资质、购进和销售渠道,查清流向,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此项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八)保健食品整治。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标签、说明书等专项检查。加大保健食品抽检力度,提高抽检效率,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蜂胶、阿胶、动植物提取物、标示进口原料、缺乏特征性控制指标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持续开展保健食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违法添加的物质种类,探索其检测方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此项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1年5月3日-2011年5月31日)制定方案,充分动员,宣传到位。各省辖市、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行动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形成全社会齐动员的宣传氛围。

  第二阶段:(2011年6月1日-2012年3月31日)全面排查,重点整治,落实责任。各省辖市、各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全面排查隐患,治理突出问题,严查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阶段:(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30日)加强督查,认真总结,确保实效。各省辖市、各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强化督查,认真总结,全面提高,做到整治一项、巩固一项,防止前整后乱、出现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把维护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来抓,周密组织,深入推进。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各省辖市政府、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目标,明确整治重点,逐项细化任务,逐级、逐环节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省辖市、各牵头部门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要在本方案下发两周内报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

  (二)密切行动配合,强化协调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形成工作合力。发现违法制售食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通报,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要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整治工作的同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11年年底前,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实行备案制、承诺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业组织要切实承担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四)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行政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提供虚假票据和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职责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经营生产的相关制品;对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本地较长时间或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剂而未及时查处的,或本地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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