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训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
2、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3、培训经费使用情况;
4、受训农民跟踪服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由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文件和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省农机局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两年以上没有开展农民培训,或不能按时完成培训任务,或违反政策规定,资金使用有严重问题的,取消培训基地名称。被取消的培训基地,不能承担培训任务。
第二十四条 认定的农民培训基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审核手续的培训基地,培训资格自动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省农民培训基地(农机行业)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单 位 性 质
(公办/民办)
法 人 代 表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制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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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面积
| m2
| 容纳人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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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场地面积
| m2
| 容纳人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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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培训能力
| 人
| 电 脑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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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
| 台
| 教学挂图、模型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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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
| 册
| 其 他
| 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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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机具
名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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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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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年龄
| 学历
| 职务/职称/技能等级
| 备注(专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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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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