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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申报江苏省农民培训基地(农机行业)工作的通知

  1、培训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
  2、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3、培训经费使用情况;
  4、受训农民跟踪服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由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文件和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省农机局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两年以上没有开展农民培训,或不能按时完成培训任务,或违反政策规定,资金使用有严重问题的,取消培训基地名称。被取消的培训基地,不能承担培训任务。
  第二十四条 认定的农民培训基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审核手续的培训基地,培训资格自动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省农民培训基地(农机行业)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单 位 性 质       (公办/民办)
  法 人 代 表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制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教室面积

       m2

容纳人数

实习场地面积

       m2

容纳人数

年培训能力

       人

电 脑

多媒体

教学挂图、模型

       件

图书资料

       册

其 他

     台(件)

教学机具

名称、数量

 

 

 

 

 

 

培训机构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

姓 名

年龄

学历

职务/职称/技能等级

备注(专兼职)

培训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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