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现场考察。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在对材料审查的同时,受省农机局委托,组织教育培训方面的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软、硬件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十条 评审。省农机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和考察报告后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集中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公布。评审结束后,省农委和省农机局将通过江苏农业信息网、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培训基地名单。
第十二条 授牌。对通过认定的培训基地,省农委授予铜牌。
第四章 培训基地职责
第十三条 参与农民培训项目招标,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农民培训项目;自行组织开展农机化业务培训,积极为地方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
第十四条 承担农民培训任务后,应按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要求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培训,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要按照培训规范和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强化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举办农机培训班、开展农机培训活动的各种资料,要建立台帐,完整归档。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要加强培训教材、课件的选用和开发,教材与课件的选用和开发要适合农机培训特点。
第十八条 搞好参训农民跟踪服务工作,为参训农民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 要按照下达任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培训结束后及时形成工作总结,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规范使用培训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完善报账手续和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培训基地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重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