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培训基地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农机化学校、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均可向所在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机相关院校、农机生产营销企业可直接向省农机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培训政策,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承担农机培训任务。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农机教育培训或技能培训资质。
4、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团结协作,务实高效,开拓进取。
5、有一支较强的农机培训师资队伍。有10名以上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技能。
6、有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所等基础条件,教学机具设备不少于5台(套),有必要的电教设备、教学模型、挂图等。
7、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
8、近年来开展农机培训工作积极性高,规范性强,成绩突出。
9、无违反农机培训有关政策、规定,或违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记录,社会信用好,没有发生投诉并经查实的事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法人登记证明、办学资格或技能培训资质证明或机构批复文件复印件;
2、教学和实训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证明;
3、专、兼职教师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主要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和实习设备清单;
5、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年培训能力(人数)、培训计划(含实训计划)等内容。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申请受理。省农机局下发申报通知,各有关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本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八条 初审。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照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后上报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