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农产发〔2011〕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0〕6号)和省农业园区办《浙江省现代农业综合区规划编制导则及园区建设标准》(浙农园办〔2010〕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以下简称“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工作,切实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0〕6号)精神,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以下简称“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工作,切实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
凡省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且未列入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创建点规划范围的示范区、精品园创建点,并对照建设标准已基本完成的,可申请省级验收。
二、申请条件
申请省级考核验收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省农业园区办《浙江省现代农业综合区规划编制导则及园区建设标准》(浙农园办〔2010〕2号)要求。
2、经县(市、区)自评合格;
3、无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
4、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申请材料
申请省级考核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1、考核验收申请表(表3);
2、创建工作总结;
3、县级自评表(表1、表2)及说明;
4、示范区、精品园建设基本情况表(表4);
5、示范区、精品园的区位图与区块图(1:50000)
6、相关附件:
(1)列入省级创建点的文件复印件;
(2)申报创建点的建设方案;
(3)其他。
四、考核验收工作组织
1、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组织本系统示范区、精品园创建点的考核验收组织工作。
3、考核验收组由省级有关部门以及设区市有关专家、管理人员3-5人组成,由省级专家任组长。
五、考核验收程序
1、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考核验收组赴当地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组织考核验收,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2、省考核验收采取现场查看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查看主要是对照建设标准考察创建点规模大小、产业布局、基础设施、设施装备、生态循环、良种良法示范现场等。会议评审主要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与组织化水平、农民教育培训以及建设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内容。
3、验收专家组在听取申请单位汇报、实地查看和查阅园区建设有关资料后,对创建点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价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不予通过。通过考核验收的,由专家组出具考核验收意见;没有通过考核验收的,专家组应明确整改内容及相关要求。
4、申请考核验收单位于通过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及专家组名单(原件)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六、公示
1、行业主管部门在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将本部门通过考核验收的示范区、精品园名单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