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消防监督分级管理的通告
(深公规〔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需要,维护全市消防安全,落实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消防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公安局设立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挂“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牌子);各行政区分局及光明、坪山分局设立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治安机动大队加挂“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牌子。相应撤销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及下设的各大队、中队和消防培训中心。深圳市公安局新设消防监督管理机构从2011年3月1日起,启用新铭牌、公章和法律文书。
二、我市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分工和职责范围进行重新划分: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消防局)负责对全市公安消防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协调,并保留部分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消防监督工作职能分别下放到各行政区分局及光明、坪山分局,公交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和辖区派出所共同承担。
三、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各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和辖区派出所分别列管,市消防局原则上不再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市消防局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范围(详见附件)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消防局管理权限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各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
五、公安派出所在所属分局的领导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列管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日常巡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