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全省水利系统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申报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宁水党组〔2010〕8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水利厅苏水文明[2010]1号文《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全省水利系统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申报及复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市水利系统开展2009-2010年度省水利系统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的申报工作,同时上报上届全省水利文明单位及文明标兵单位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文明单位的申报
各区县水利(务)局和局直属各单位,根据《通知》明确的条件、范围、资格、时限,按程序报市水利局初审。区(县)水利(务)局各推荐1个单位、局直属单位自我申报。初审结果在南京水利网公示。
二、水利文明标兵单位的申报
申报文明标兵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已连续2年获得全省水利文明单位,近2年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两个条件,申报标兵单位和文明单位同步进行,报市水利局初审。申报标兵单位的,不再申报文明单位复审。未评上标兵单位,但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仍可评为文明单位。
三、对前届水利文明单位及标兵单位的复审
获2007-2008年度全省水利系统文明单位及标兵单位,符合条件的,都要申报复审(申报2009-2010标兵单位的除外)。申报复审与申报文明单位同样报经市水利局初审。
四、要求
1.各区县水利(务)局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的申报和复审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资料,并按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盖印章。
2.请各单位按要求填写《全省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申报表》、《全省水利系统文明标兵单位推荐表》、《全省水利系统文明文明单位复审推荐表》和《全省水利系统文明标兵单位复审推荐表》以及总结材料和复审自查总结(3000字左右),一式三份,按要求签字盖章,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水利局人事处(机关党委)。截止日期7月31日。
3.具体申报条件及要求,参阅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全省水利系统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申报及复审工作的通知》苏水文明[2010]1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