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架仅用于安装站牌和站名牌。符合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公交站架,在确保满足安装站牌和站名牌且方便乘客清晰辨认的前提下,可张贴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公交候车亭和公交站架发布广告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交中途站的广告牌位须预留不少于25%的公益广告位置。
第二十六条 公交中途站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由市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地段、统筹安排并组织制作,经营者应当服从安排并无偿发布。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或其他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协议》的约定,完好无损、清洁、无乱张贴及服务良好,为市民提供安全、良好的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考核办法及《协议》,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考核办法及《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规划及核定位置、标准等要求擅自建设、改造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在7天内予以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损坏、擅自关闭、拆除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或将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挪做他用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深交〔2006〕7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