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公交中途站设置需要调整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因拆除、迁移、改造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等原因调整公交中途站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关公交中途站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因道路改造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原因需要拆除、迁移、改造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服从,并配合做好相关施工工作;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有关单位予以补偿。
非因社会公共利益拆除、迁移或其他原因损坏公交中途站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相关单位、个人给予赔偿。
第三章 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公共汽车专项规划和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设置公交中途站。
第十八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样式、规格、标准、建设期限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施工,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九条 有条件修建候车亭的公交中途站,公交站台、站架和候车亭等服务设施应当一体化建设。
第二十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竣工后,辖区交通局对本辖区内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明亮,方便乘客清晰辨认站牌。
第二十二条 公交中途站必须统一配备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载明候车亭编号、规格、建设单位、站点名称、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公交站架上安装或更新站牌,站牌必须载明途经该站点的公交线路号、线路所属企业简称、线路起终点、途经道路、途经站点、服务时间、发车间隔时间、票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