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具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和营运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力量;

  (五)具有与建设、维护和管理相适应的维护队伍;

  (六)依法需取得相关资格、资质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资质。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社会投资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或其他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本规定从事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在约定期限内经营公交中途站相关服务设施。

  第九条 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SZDB/Z 12-2008)及市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及标准,开展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不得因地段条件不同有所差异。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及经营者建设的公交中途站的所有权归政府。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单位就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事宜签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标的、标的数量、位置、相关标准或规范、经营期限、有偿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服务设施的移交、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依据《协议》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单位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市财政统收统支,并专项用于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从事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将相关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在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完好移交给市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