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深交规〔2011〕1号发布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
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中途站上设置的站台、站牌、站架、候车亭、候车座椅(凳)等为公交车停靠和乘客候车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车辆停放场、车辆保养场等场站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含改造,下同)、运营、维护以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规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西部、东部、宝安、龙岗、光明、坪山交通运输局(以下统称辖区交通局)和客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属社会公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标准。相关建设、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基本要求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全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管理。
市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改造、运营、管理和维护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公用事业、招投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