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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一)加强毕业生就业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要加强正面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基层去、到企业去、到生产一线去,到福建建设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研究探索从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各高校要建立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特别是新建院校和独立学院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发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的作用,举办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培训班,加强与其他省市和台湾地区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各高校)

  (三)做好离校前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离校前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在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师范生就业、毕业生入伍预征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省财政要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各高校要把职业生涯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将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纳入公共必修课程,帮助学生认知职业环境、提升工作能力与求职技巧。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高校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鼓励高校聘请企业家、人力资源专家和就业指导专家,成立大学生就业指导顾问团、组建大学生就业指导专家组,强化对大学生的职业规划指导和求职就业教育。(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各高校)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实践与职业培训。加强应届毕业生实习实践活动,落实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都参加过实习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积极推行“双证书”教育,提高相关专业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继续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积极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活动。组织专业技能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毕业生到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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