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的补充通告
(深人环〔2011〕143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合理、全面贯彻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告》(深府〔2010〕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就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本市在用机动车全面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告》公布的标准,在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具有排气检测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进行排气定期检测。
二、高排放的在用机动车,应当每6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检测,一般排放的在用机动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检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凭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排气定期检测;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同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安全技术定期检验之前完成排气定期检测。
三、未按规定进行排气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补检合格的除外),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