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制订的《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五月)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队伍
新医改实施以来,我省医疗机构卫技人员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千人均卫技人员数从2008年的3.31人提高到3.85人,但是,卫技人员不足现象仍比较突出,尤其是基层卫技人员严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要通过实施“四个一批”,切实加强基层卫技人员队伍建设。
(一)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一批特岗执业医师
2011年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特岗执业医师1000名。招聘对象为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可直接聘用为特岗执业医师。招聘名额由省卫生厅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另行下达。各设区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商县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把下达的名额分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可根据报名情况在单位之间调剂使用。各设区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认真制定、公开发布并统一组织实施特岗执业医师招聘方案,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通过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简捷有效的考试方式确定拟聘人选。特岗执业医师与所对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期限为三年的聘用合同,工资收入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三年聘用期满后,乡镇卫生院的特岗执业医师优先聘用到县级医疗机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