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做好联合执法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由水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严重涉河违法案件,由市督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依法联合督办,并通报结果。抗拒、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市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督查,对工作不负责任、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区市县(先导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市监察局调查核实,进行处理。各有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总结,并将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成员由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房屋局分别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抓紧组建相应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切实保证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追究责任。5月31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行政区域逐级落实河道行政管理责任人,并将河道防洪安全管理、水环境监督管理和护堤林木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内容向社会公告。督查组负责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对未按要求执行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县(先导区)的河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与验收。一是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区市县(先导区)实行“大禹杯”一票否决。二是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任务完成好的区市县增加奖补额度,并在安排各类地方水利项目上优先考虑;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区市县(先导区),适当削减下年度水利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和相关水利项目的支持力度。
(四)强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在专项整治工作后,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河道的动态监管和在建项目的跟踪检查,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制度。要积极探索“以砂养河、以河养河”新模式。要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道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河道行洪、生态和景观等综合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