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10月31日)。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区市县(先导区)要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未到期砂场工作的通知》(辽水河〔2011〕12号)要求,自行开展核查清理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对遗留砂场要有明确可行的处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实施,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对超时、超量开采及对防洪安全和公共安全有影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及影响沿河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采砂场坚决予以取缔;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可采区认定条件,对河道防洪工程和公共安全无不利影响、未造成河道生态破坏,并经沿河镇、村及群众同意的遗留砂场可重新列入开采计划,并限时、限量审批。对重新规划的砂场要有正规的测控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禁止采砂(吸砂)船等超深度作业方式在我市河流的应用。
2.全面完成省重点废弃砂场治理任务。重点对省政府确定的我市15处废弃砂场(瓦房店市5处、普兰店市3处、庄河市7处)进行综合治理,废弃砂场综合治理要纳入本区市2011年河道生态工程建设计划,并于5月31日前完成综合治理工作。
3.清除河流入海口违法养殖圈。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对河流入海口违法养殖圈占河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具备清除条件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清除;对已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目前解决确有困难的,要确定整改时限和整改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严格砂场审批程序。根据辽政办明电〔2011〕6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起,全省河道采砂由省水利厅统一审批。未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河段,禁止一切河道采砂行为。碧流河、复州河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他河流的采砂规划由所属地区负责编制。河道采砂年度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规划的要求制定,逐级上报。
在我市河道(含水库、拦河闸)管理范围内出让采砂权,必须采用拍卖、挂牌方式。碧流河、复州河及各区市县之间界河段(含市管水库)出让采砂权由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河流出让采砂权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采砂权出让期最长不超过3年。在出让期内,采砂权人每年按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缴纳开采保证金。开采保证金按采砂权出让金的40%收取。采砂权禁止转让。
河道采砂权出让金底价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定,采砂权出让金不包含竞(拍)得人应承担的其他税费,河道采砂出让金按每立方米5元采砂管理费上缴省财政。碧流河、复州河及各区市县之间界河段(含市管水库)采砂出让金扣除上缴省财政外,剩余部分20%上交市财政,80%交由当地,用于河道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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