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开展非电燃煤锅炉脱硫脱硝。未列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计划的燃煤锅炉,要抓紧实施并确保于201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70%以上;已建成脱硫设施的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无法脱硫或者脱硫不经济的,要抓紧技术工艺改造并确保于2013年底前改用LNG或者改电。规模大于20蒸吨的燃煤锅炉,要着手开展并确保于2013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改造。
3.生活COD、NH3N治理减排工程
(1)按期完成新(扩)建市县污水处理厂任务。福州浮村(新店)、莆田湄洲岛、宁德北区等11座新(扩)建污水处理厂,要按期建成投运,负荷率达到要求。
(2)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投运并确保负荷率。2010年建成但未正常投运的福州连坂、漳浦、大田等23座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管网配套和运行调试,确保2011年5月前正常投运,全年平均负荷率力争达到70%以上。
(3)2010年新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要切实提高负荷率并确保正常稳定运行。福清融元二期、莆田闽中二期、泉州城东等29座污水处理厂,要切实加快管网配套,加强运行管理,全年平均负荷率力争达到75%以上。
(4)原有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提高负荷率。福州洋里、厦门员当、泉州宝洲、漳州闽南、三明列东等61座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强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作,挖掘潜力,提高负荷率,确保全年基本满负荷运行。
(5)加快建制镇和乡村污水集中处理。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六江两溪”沿岸1公里范围内建制镇、其他地区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列入省级综合改革试点的建制镇,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镇区污水集中处理。其中,福清龙田镇、晋江金井镇、华安丰山镇、永安小陶镇、福安赛岐镇等37个镇(片区)要在2011年底前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6)加快污水处理厂标准化改造和再生水回用。现有不达标、不稳定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各市县要根据环境保护和节水等实际需要,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提高排放标准。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实行回用,厦门、莆田、晋江、石狮、长乐、福清等缺水少水地区,应大力开展再生水回用;在具备条件的机关、学校、住宅小区新建再生水回用系统,节水减污。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工程必须于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尾水应尽量再生利用于工业生产等。
(7)规范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城镇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严格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市、县要抓紧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未及时、妥善处置的,自2011年起,必须全面、及时、妥善处置或者暂送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切实防止污泥二次污染。
4.农业COD、NH3N治理减排工程
(1)严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拆除到位。未经环保、国土、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审批的养殖场,一律依法关闭、拆除。各市、县(区)政府严格控制区域内畜禽养殖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现有分布在“六江两溪”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湖库的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场(点),由所在市、县(区)政府于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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