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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4)燃煤锅炉。推行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应实施集中供热,拆除锅炉。加快淘汰企业小型燃煤自备电站。鼓励燃煤电厂发挥抽气供热的作用,对周边企业集中供热。其中,石狮鸿山热电厂一期工程、晋江热电厂、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福清国电江阴电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限期于2011年底前淘汰。

  3.推进重点排污行业企业整合提升

  (1)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各设区市政府、平潭实验区管委会要负责全面清查本辖区内造纸、印染、皮革、化工、火电、钢铁、建材等企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淘汰工作。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改造升级等问题。对企业依法依规淘汰关闭落后产能所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调剂给当地新上项目使用,当地政府可按减排量予以适当补偿或者实行排污指标交易。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2)鼓励重点排污行业“上大压小”。对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鼓励企业通过行业内兼并重组整合,或者引进规模大、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污染排放低的生产线,加快淘汰、关闭落后产能,实现“增产减污”,腾出的排污总量指标可直接调剂给新上项目使用,促进传统重点排污行业升级优化。

  (3)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外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原则上不再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规模小于20蒸吨的燃煤锅炉,确需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的必须同步除尘、脱硫、脱硝。

  (4)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对无法进行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外的小型燃煤锅炉,要积极改用LNG或改电。分期分批加快实施皮革、造纸、制药、纺织印染、化工、电镀等重点污染行业全行业强制清洁生产。

  (二)工程减排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力度,全面推进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确保新增削减量落实到位。

  1.排放COD、NH3N的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

  (1)工业园区必须全面实施集中治理。所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经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已实行集中治理的要加快管网配套,确保2011年底前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由市、县自行设立的工业区,要在2012年底前建成集中治理工程。

  (2)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造纸、印染、皮革(含毛皮)、化工、制药、石油加工、炼焦、农副食品、食品、饮料、有色等行业,分批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3)提高工业企业水回用率。2011年底前,皮革行业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全部实行回用,综合废水应采取膜处理方式再生工业用水。造纸行业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回用率,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2012年底前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低于10吨,其中一般包装用纸和纸板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力争低于5吨。印染行业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加大水回用力度,2013年底前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力争下降50%左右,水回用率力争达到50%左右。合成氨生产企业2013年底前工艺用水循环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NH3N排放浓度要力争低于30mg/L,吨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低于1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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