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闽政文〔2011〕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五月)
一、农、渔业
(一)高效、外向型集约农业的开发与生产
(二)水产品养殖、冷冻保鲜及深加工
(三)大洋性远洋渔业
二、制造业
(四)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等光电产品开发及生产
(五)新型汽车电子元器件及产品
(六)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七)采用高新技术的通讯设备制造
(八)船舶(游艇)修造
(九) RFID(射频识别)芯片、LED和光伏产业制造
(十)海上风机装备、潮汐能装备和海水淡化装备等工程装备制造
三、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一)绿色建筑开发建造
(十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十三)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三旧改造
(十四)水利工程、港口、渔港开发建设与经营
四、商贸物流服务业
(十五)特色商贸中心的建设与经营
(十六)现代物流
(十七)服务外包
(十八)各类建筑勘察设计、施工、规划咨询及工程建设服务
(十九) 写字楼及会议会展中心的建设与经营
(二十)会议会展活动策划、组织服务及境外参展服务
(二十一) 对台客滚航运
(二十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五、金融及投资与资产管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