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
(十七)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继续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则,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因特殊情形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和原设计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原概算审核部门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审查论证后批复。概算调整超过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一般应当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原概算审核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参照审计结果进行调整。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等引起工程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并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严格落实住宅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程序。
(十九)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工程建设规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二十)强化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投入生产、租赁以及大宗材料和产品供应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10〕225号)要求,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充分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