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普查、宣传、抢救、保护、传承和创新项目的扶持;
(二)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收购和征集奖励;
(三)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技艺研究和产品开发;
(四)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
(五)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护、发掘、研究及创新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工艺美术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四)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或者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认定,收回证书,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收回证书,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
(二)剽窃、伪造他人作品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或者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或者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署名权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