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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编辑、出版优秀代表作品集;

  (三)对其工艺技术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文字记录等方式对代表人物和代表作品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五)采取技艺水平较高的人员带徒传艺、专业院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产品可以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未被认定的,不得使用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

  (二)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征集、收购,并由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三)经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的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收藏单位应当发给被征集者收藏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省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单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个人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的公益性捐赠,依法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十六条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生产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鼓励、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带徒学艺。

  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传统工艺美术课程,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或者工艺美术行业促进机构联合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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