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三运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划分,依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