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安排纳入省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用地,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重大旅游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统筹优先安排。(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乡村旅游项目确需建设用地的,各地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非政府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植被恢复费、配套费等规费可由受益地方政府按适当比例奖励项目单位,返还的植被恢复费应用于项目绿化和植被恢复建设。(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十四、增强金融支持
(一)充分发挥企业信用担保平台作用,加强旅游投融资平台建设。(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旅游企业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三)灵活运用贷款风险补偿、贴息、担保贴费和奖励补助等财政手段,引导信贷资金采取银团贷款、集合信托等方式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的金融产品,发展旅游保险。鼓励银行提高旅游企业整合重组的信贷授信额度和并购贷款额度,开办小额旅游按揭贷款业务,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银联安徽分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四)旅游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安徽证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
十五、加快人才培养
(一)加强党政干部旅游法律和政策知识培训,将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内容。(省旅游局、省行政学院、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