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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及收费。
  (二)地下车位车辆停放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三)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超过最高等级服务与收费的标明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代收代办服务的标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八、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和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与现场交易标示的价格信息应当一致。
  十、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十一、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
  1、楼盘基本信息表
  2、房源价格信息表
  3、已登记房源信息表
  4、收费项目信息表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楼盘基本信息表

开发企业名称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预售许可证编号

或房地产权证编号

 

楼盘总建筑面积

 

当期销售房源情况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房屋类型

 

容积率

 

绿化率

 

车位配比率

 

建筑结构

 

装修状况

 

基础设施配套

□水 □电 □燃气 □通讯 □有线电视 □安全监控系统 □信报箱 □其他基础设施_____________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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