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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2011]00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商品房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通知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三、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楼盘基本信息、房源价格信息、已登记房源信息和收费项目信息。标价内容应该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标价方式应当为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参照附件1的式样公布楼盘基本信息,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编号或房地产权证编号、楼盘总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房源情况、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屋类型、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参照附件2的式样公布房源价格信息,明确标示商品房价格及其他相关因素:
  (一)每套商品房的编号、销售状态、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暂测或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是否包含车位、房屋总价和建筑面积单价。
  (二)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采用价外馈赠方式的,应如实标明赠品的品名、数量等内容。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编号、销售状态、面积和销售总价。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参照附件3的式样公布已登记房源信息,明确标示每幢房屋的幢号、房源套数、已登记房源套数和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销售花园住宅的,明确标示该楼盘内所有花园住宅房源套数、已登记房源套数和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
  七、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参照附件4的式样公布收费项目信息,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销售及使用密切相关的服务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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