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对部分用水户开展预清查的通知
(宁水普办〔2010〕3号)
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公室: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要求对以下两类对象建立台账。
1、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确定的所有灌区用水户、工业用水户、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户。
2、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中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
台账记录的主要内容为灌区用水户、工业用水户、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户2011年的取用水量,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2011年的取水量。
由于以上两类对象的清查工作按国家统一部署是在2011年4~6月份完成,滞后于台帐建立起始日期2011年1月1日,为此,需根据日常管理资料结合实地查勘来确认建立台帐对象,即需对用水户进行预清查。各区县普查办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开展相应工作,完成需建立台帐的取水口预清查工作,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需建台帐对象。确认后的对象名录请于12月20日前报市水利普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