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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机管〔2011〕10号)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积极引导、规范服务、强化宣传,农机跨区作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根据农业部要求,为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提高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积极引导联合收割机有序流动。小麦跨区机收要满足抗灾抢收的需要,水稻跨区机收要提高效益,跨区机耕、机插秧要拓展范围和规模,同时,探索开展跨区机收油菜、玉米和秸秆还田等作业项目。
  二、采取措施,提高组织程度
  要培育农机合作社、协会等合作组织参加农机跨区作业,引导其提高组织能力,发挥市场信息灵、机动性强、服务质量好等优势,积极推行订单、承包和一条龙作业,提高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要强化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加强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配合的与协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重点地区、路段加强管理,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严防拦机截机事件的发生。对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派出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强化组织,做好供需协调,鼓励他们加入跨区作业队。要建立区域间合作机制,形成相对稳定的供需关系。
  三、严格监管,做好《作业证》发放工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农机化司《关于做好2011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发放条件和管理责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不得跨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不得收费发放,严禁以各种名义搭车收费,违者要严肃查处。各地农机服务中介组织向农机手收取的作业服务费、中介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农机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农〔1999〕179号)或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收取作业服务费时要当场向机手出具合法票据,向机手说明理由,写明具体收费服务项目,并经机手签字确认。坚决制止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借机乱收费等现象。因违规收费受到机手举报的农机主管部门,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要优先为农机合作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由省级农机、交通发证机关盖章、县级填发机关盖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各地要认真做好《作业证》的发放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登记《作业证》信息,包括机主姓名、手机号和机具牌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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