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推广机构应当配备完善承担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设施、技术装备、仪器仪表、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必要的库房设施等。
第十二条 农机推广机构的办公面积应不小于200㎡,人均办公面积不小于15㎡。应配备技术资料档案室和阅览室,面积不小于50㎡。应设有技术培训教室,面积不少于50㎡,并配置相应的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配置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存放或展示场馆,面积不少于200㎡,以满足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和消化吸收的需要。
第十四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采用现代通讯技术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县级以上推广机构要逐步建立农机推广服务视讯支持平台,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机化技术培训、远程技术诊断和技术支持需要。
第十五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配齐基本的试验测试仪器装备,能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试验、考核和测试,为新技术、新机具在本地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推广服务交通装备和专用设备等,提高推广工作效率,提升服务反应速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机推广机构应建立面积不少于100亩的试验示范基地。试验示范内容以当地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为主,具有地方特色,代表当地农机化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推广机构应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设立高性能农机具维修服务车间(中心),并取得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综合维修技术资质。维修技术人员可以外聘,但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维修车间(中心)应水、电齐全,安全和防污设施符合相关规定,设置配件库。
第四章 工作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行为,有效利用和发挥各种设施、装备和专业技术人才作用。
第二十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建立或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