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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七)设备应满足加工、检测精度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经有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验合格。
  (八)经营农机维修的合作社应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2006)配齐相应的维修设备和办理相应的证照。
  三、专业资格
  (九)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维修技术管理工作,有1名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维修技术工人。
  (十)从事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农机电器维修等部件及总成、整车修理的维修间应有1名中级工(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兼任)。
  (十一)取得维修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点,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效管理
  (十二)做好农机具作业前的检修保养,作业时的抢修和换件供应,作业后除尘、除锈、注油等维护保养工作。
  (十三)维修要规范操作,执行农机具维修前故障诊断、维修中配件更换明示、维修后试车验收等程序,保证质量。
  (十四)应制定维修工时、计费和维修质保期等标准,搞好成本核算,提高维修效益。
  (十五)严格入库检查,库存应合理。进库时须核对数量、质量、价格,对新进配件建立配件卡,经手人需签字,领取时确认数量等,领料人应签名。
  (十六)应适时盘查配件,做到物卡、帐卡相符。对质量差和过时而不能用的配件,应清理报废。
  五、注意事项
  (十七)应明确维修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配备安全帽、工作服、手套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八)使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剂、压力容器等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明确专人管理,并有防护措施。
  (十九)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等器材,有安全防火措施。
  (二十)对废油、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等有害物质的收集与处理,应符合环保部门要求。

  江苏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储油设施建设指南

  一、设施条件
  (一)合作社建设储油罐及大小,需经相关机构批准同意,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不得建设。可按照安全要求建设地下、半地下柴油储油罐,并加以封闭。不得建汽油储罐,柴油罐原则上不超过10吨。
  (二)应根据储油量和火灾危险等级,尽量选择远离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及场所,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保持规定距离,符合消防要求。
  (三)储油间内设备、储油罐(桶)、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及布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储油区应保持整洁,无干草、油污、可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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