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设备应满足加工、检测精度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经有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验合格。
(八)经营农机维修的合作社应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2006)配齐相应的维修设备和办理相应的证照。
三、专业资格
(九)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维修技术管理工作,有1名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维修技术工人。
(十)从事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农机电器维修等部件及总成、整车修理的维修间应有1名中级工(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兼任)。
(十一)取得维修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点,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效管理
(十二)做好农机具作业前的检修保养,作业时的抢修和换件供应,作业后除尘、除锈、注油等维护保养工作。
(十三)维修要规范操作,执行农机具维修前故障诊断、维修中配件更换明示、维修后试车验收等程序,保证质量。
(十四)应制定维修工时、计费和维修质保期等标准,搞好成本核算,提高维修效益。
(十五)严格入库检查,库存应合理。进库时须核对数量、质量、价格,对新进配件建立配件卡,经手人需签字,领取时确认数量等,领料人应签名。
(十六)应适时盘查配件,做到物卡、帐卡相符。对质量差和过时而不能用的配件,应清理报废。
五、注意事项
(十七)应明确维修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配备安全帽、工作服、手套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八)使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剂、压力容器等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明确专人管理,并有防护措施。
(十九)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等器材,有安全防火措施。
(二十)对废油、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等有害物质的收集与处理,应符合环保部门要求。
江苏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储油设施建设指南
一、设施条件
(一)合作社建设储油罐及大小,需经相关机构批准同意,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不得建设。可按照安全要求建设地下、半地下柴油储油罐,并加以封闭。不得建汽油储罐,柴油罐原则上不超过10吨。
(二)应根据储油量和火灾危险等级,尽量选择远离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及场所,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保持规定距离,符合消防要求。
(三)储油间内设备、储油罐(桶)、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及布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储油区应保持整洁,无干草、油污、可燃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