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后〔2011〕6号)
各高等学校,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
为巩固和扩大2010年以来开展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和市委、市政府对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高校食品安全工作,防止学校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患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身心健康,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5月中旬至6月底,在本市高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各高校校内餐饮服务部门,包括学生食堂(指依照《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含学生清真食堂)、校园内主要为学生服务的风味餐厅、出售袋装食品的校园超市(小卖部)、以及校内独立设置或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的甜品站(西点房、冷饮店、咖啡吧)等。
二、检查重点
(一)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体系。学校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工作计划,成立职能明确的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个环节责任明确,经常性组织专项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学生食堂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控污染、投毒等恶性事件发生。
加强对引进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学校通过公开招投标的程序引进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并对有关服务资质进行查验。学校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为合同重要内容,督促社会餐饮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无“以包代管、以费代管”情况。
(二)学校餐饮服务规范经营情况
学校食堂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2009年6月1日前取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餐饮服务许可证),分设食堂的应分别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杜绝“一证多点”现象。其他餐饮服务部门,如校园内主要为学生服务的风味餐厅、出售袋装食品的校园超市(小卖部)、以及校内独立设置或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的甜品站(西点房、冷饮店、咖啡吧)等也应取得相应餐饮服务许可证。禁止校内各餐饮服务部门无证经营,以及超期限、超范围、超能力经营情况。餐饮服务部门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