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疫苗采购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460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宝安区、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药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疫苗的采购管理,规范购销行为,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采购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血液中心(血站)、疾控中心建立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疫苗采购价格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一)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所有医疗设备。
(二)通过省集中采购渠道采购的各类高值医用耗材。
(三)自省疾控中心定向采购的二类疫苗。
(四)单位自行采购的单价5万元(含)以上医疗专用设备。
(五)单位自行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和材料、影像胶片和敷料、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等四类医用耗材。
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示的范围。
二、公示内容
以购销合同及购货发票为基础,公示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名称。
(二)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数量和采购单价。
(四)特别附注说明。
(五)单位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
特别附注说明包括随购配件情况、保修保险及培训服务情况等。
三、公示时间
各单位须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相关内容。
四、公示方式
各单位凭单位管理账号和密码登陆我委网站的“医疗卫生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在“设备耗材采购价格公示”栏目下按照提示和要求录入公示内容。
五、查询方式
在我委网站“网上查询--采购结果查询”栏目下公开查询。
六、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