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1]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
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7号),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属于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内容。
二、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时,价格调节基金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
价格调节基金=税前工程造价×营业税率×价格调节基金费率
三、根据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价格调节基金费率暂按1%计算。今后,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如对费率予以调整,则按其颁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