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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仲裁委员会、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住建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

汕头仲裁委员会、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住建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
(汕仲[201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建法〔2001〕91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积极作用的意见》(汕府[2007] 117号),促进我市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仲裁在保障我市经济秩序正常有序运行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建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仲裁法律,大力提高仲裁意识

  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特点。汕头仲裁委员会和市住建局将在全市住建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促使全市各建设相关企业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提高企业的仲裁意识,自觉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化解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运用仲裁方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仲裁条款必须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企业具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根据“自愿、便捷”的原则,可选择汕头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纠纷。选择汕头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仲裁条款规范表述为:“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请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切实为企业提供服务

  汕头仲裁委员会和市住建局将建立服务我市城乡建设相关企业的常态沟通、联系平台,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法律服务。汕头仲裁委员会将在本市住建系统选聘一批符合法定条件,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等专业特长的法律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市住建局委托市建筑业协会协助汕头仲裁委员会组织实施仲裁法律制度宣贯活动、配合选聘仲裁员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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