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建[2011]63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质监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6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建设局应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县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书面报我局质安科。
二、由市质监站对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其中,由区监督站监督的,市质监站受理后提出转办意见,报我局转相应的区建设局协助处理。
三、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部门应尽快制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保证公正快捷规范处理群众质量投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