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1]73号)
各区县建设局:
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粤建城函 [2011]139 号)精神,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现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对象
经批准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经营城市燃气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燃气储配站(包括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名称、地点等事项,燃气储配站(包括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不再单独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时间
市住建局办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时间截至 5 月 15 日止,各区县建设局应认真组织辖区内燃气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三、提交资料
1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二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上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2 、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书;
3 、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4 、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 、有关部门(包括建设、规划、国土、计划、消防、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6 、有关部门(包括建设、规划、消防、质监、环保、防雷等相关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企业章程;
9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0 、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
11 、企业出具的初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燃气、石油、化工专业)名单、职称证书复印件、职务聘书和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