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中心城区车船税及货运车辆定额营运税费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心城区货运车辆实行定期定额、集中征收的通知》(汕地税发[2008]202号)的规定,现将汕头市中心城区(含龙湖、金平、濠江,下同)征收2011年度车船税及货运车辆定额营运税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2011年度车船税
1、车船税纳税义务人
凡在汕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均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2、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2011年度车船税纳税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申报纳税方式和征收机关
中心城区应税车辆的车船税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须凭《机动车行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技术参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汕头市金平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车船税征收单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取得《纳税证明》。
船舶纳税人按征管归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征收2011年货运车辆定额营运税费
1、征税范围:除登记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备案的车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的车辆外,在中心城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各类货车、牵引车及挂车,均应按汕地税发[2008]202号的规定缴纳定额营运税费。
2、上述定额营运税费由汕头市金平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车船税征收单位在征收车船税时一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