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催缴车船税及货运车辆定额营运税费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心城区货运车辆实行定期定额、集中征收的通知》(汕地税发[2008]202号)的规定,现就催缴2010年度应纳车船税及货运车辆定额营运税费的事项通告如下:
汕头市中心城区(含龙湖、金平、濠江)尚未缴纳2010年度应纳车船税及货运车辆定额营运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汕头市金平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车船税、货运车辆定额营运税费征收单位办理申报纳税事项,逾期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