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全有保障。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八)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主体园区的支持力度,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市(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请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由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于每年4月份向市州经信委提出,由市州经信委审查后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经信委上报文件。
2、《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5、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支持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文件。
(二)附件材料
1、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批复的复印件。
3、市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4、所拥有的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证明材料。
5、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
6、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审核
省经信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批复及授牌
省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进行批复,并授予“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或“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产业)”称号。省经信委每年底集中批复一次并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