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省经信委在认定前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名称必须反映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八条 申请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国家和省相关产业规划。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类的产业示范基地还要符合《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湖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和《湖南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规划》(湘政发〔2010〕20号)的有关要求。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规模效益较好,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较完善,主导产业较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申请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类的产业示范基地要求: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工业总产值达100亿元/年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比重30%以上。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类的产业示范基地要求: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全省该产业领域产值的比重在5%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比重15%以上。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四)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骨干企业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内知名品牌或自主知识产权。
(五)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骨干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园区所在市州设有服务区域优势产业的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