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经信投资[2011]180号)
各市州经(工)信委、省直行业管理部门:
为加速推进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要求,省经信委确定从2011年起开展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现将《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示范基地的创建、申报和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促进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军民结合、安全生产、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特征的产业示范基地,一类是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为特征的产业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范围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国家和省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五条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